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老年人特
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五十一周岁以上至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
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
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七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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