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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保险21页.ppt

  • 更新时间: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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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保险
1、简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2、制定背景 :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子女抚养费、夫妻债务处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3年和2008年相继出台了《婚姻司法解释(一)~(三)》。
司法解释简介及制定背景
司法解释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解读:如果是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请求确认非亲生的情形,默认其实是“亲生”,请求方得有必要证据,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一方呢当然得反驳了,也得拿出证据来啊,就是亲子鉴定。 第二款其实包含了非夫妻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方(一般是女方)请求确认亲生,默认(即推定)是非亲生的,请求一方得有必要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如果不提供那就负举证不能的后果:败诉。
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
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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