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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案件管理责任追究18页.ppt

  • 更新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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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员工案件管理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对员工案件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员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责任,是指各级公司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在工作中根据本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一般案件指员工作案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且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案件;重大案件指员工作案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造公司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案件,及涉案金额或损失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第五条  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指主持公司工作的领导人员,下同)对本公司系统员工案件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级公司部门(不含分管部门)负责人或地市级公司副职领导(不含主要负责人)发生的案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本级公司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地市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的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案件防范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三)组织制定本公司系统年度案件防范措施和工作目标;每半年听取一次副职和部门负责人落实案件防范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对措施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四)组织召开案件防范工作分析会议(每半年一次),通报系统案件形势,查找漏洞隐患,明确防范重点,完善防范措施,抓好落实工作;遇到重大、特殊情况,及时组织召开案件防范工作分析会议。
(五)协调组织选配、定期轮换重要岗位员工,对不胜任的人员要求分管领导及时进行调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六)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及时上报。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以及应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理。
(七)组织案件查处工作,努力挽回和降低公司损失,协调地方政府防止群体性事件和负面报道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市)级分公司(含相当于地市级分公司的营业部、营销区部等营业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系统员工案件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本级公司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县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的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案件防范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抓好总、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三)组织制定本公司系统年度案件防范措施和工作目标;每半年听取一次副职和部门负责人落实案件防范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对措施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四)组织召开案件防范工作分析会议(每半年一次),通报系统案件形势,查找漏洞隐患,明确防范重点,完善防范措施,抓好落实工作;遇到重大、特殊情况,及时组织召开案件防范工作分析会议。
(五)协调组织选配、定期轮换重要岗位员工,对不胜任的人员要求分管领导及时进行调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六)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及时上报。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以及应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理。
(七)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组织案件查处工作,努力挽回和降低公司损失,配合协调地方政府防止群体性事件和负面报道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第七条  县级支公司(含相当于县级支公司的营业部、营销区部等营业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员工案件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案件防范职责:
(一)严格按上级公司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防止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和各种案件的发生。
(三)每季度对所属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四)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员工的监督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内部管理和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查找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认真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五)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及时上报。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以及应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公司的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六)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参与案件查处工作,努力挽回和降低公司损失,采取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第八条  各级公司副职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案件防范工作及在案件中暴露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发生的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案件防范职责:
(一)每半年检查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执行规章制度和落实案件防范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制度的落实。
(二)分管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认真履行案件防范工作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或处理的建议。
(三)每半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分管部门对分管工作进行一次执行规章制度和落实案件防范措施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四)根据公司安排,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第九条  各级公司职能部门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案件防范工作和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案件防范职责:
(一)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包括个险、团险、银行保险等销售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销售渠道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本部门员工和下级公司相关工作情况;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运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包括财务、业务管理、客户服务、企划宣传、办公室、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组织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落实;定期检查本部门员工和下级公司相关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和管理,防范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公司安排,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章  管理责任内容
(三)监督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包括内控与风险管理、审计、监察、法律与合规、销售督察等部门):监督本系统内控体系的建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定期分析本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并提出指导意见和防范要求;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安排,组织或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总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规章制度制定、组织检查;省级和地(市)级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细则,并组织落实和检查;县级支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条  各级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思想问题和诱发案件的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开展案件防范各项工作的同时,须认真做好相关记录,保留工作轨迹。
第三章  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案件,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指未严格履行案件防范职责,下同)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上一级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节严重的后面有说法,此处可否不究第十三条  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且给公司造成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一级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且给公司造成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上一级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案件,给公司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经济损失,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上一级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章  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发生给公司造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重大案件,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发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职领导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同时追究发案公司上一级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副职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发生给公司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重大案件的,同时给予发案公司上两级公司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副职领导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XX保监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瞒案不报、拖延查处;
(二)未及时组织案件查处,贻误时机,加重损失;
(三)设置障碍,阻扰办案;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办案人员;
(五)发案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发生案件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发案公司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四章  管理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案件发生后,各级公司应《监察部门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XX人险〔2011〕43号)及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监察部门须签头组织调查,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一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分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发案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案件的管理责任追究意见,由发案公司所在省级分公司在征求总公司监察部意见后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案件的管理责任追究意见,由发案公司所在省级分公司提出,并报总公司审核,再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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