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总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本办法适用于营销系列和区拓系列,其中的“业务员”包括营销业务员和收展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义
(一)二级机构
指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二)三级机构
指设立在地级市的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由二级机构直接管理。
(三)其它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指设立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或二级机构本部所在市区的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由二级机构本部或三级机构直接管理。
第四条 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公司内外环境,在总公司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二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推动机构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保证机构整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管控机构的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四)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建立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基础管理,构建高效、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
(五)总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三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切实贯彻执行总公司和二级机构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在总公司和二级机构整体规划和计划框架指导下,制定三级机构年度计划预算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推动所辖营业单位的业务达成,并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有效管控成本和费用,优化投入产出和资源配置,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
(五)总公司和二级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于一元、二元市场的定义
(一)一元市场指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市区,以及市区所辖的乡镇;每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为一个一元市场。
(二)二元市场指县和县级市,以及县和县级市所辖的乡镇;每一个县、县级市、县和县级市所辖的每一个乡镇都是一个二元市场;县和县级市做为二元市场时,仅指县和县级市的城区,不包含所辖的乡镇。
第七条 首次在一元市场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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