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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提升保险销售管理水平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7页.pdf

  • 更新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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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保监局关于提升保险销售管理水平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试行)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在渝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重庆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重庆地区依法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一)保险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理念。各级党组织应积极发挥统揽全局作用,定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解决聚焦社会高度关注、投诉举报反映集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客户投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畅通投诉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二)保险机构应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健全保险销售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引导销售人员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和晋升制度,压缩人员层级,优化分配结构,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专业化转型。

(三) 保险机构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探索建设智能化风险监测系统,根据保费规模、保单继续率、人员留存率、业务集中度等关键指标监测识别风险人员和团队,实现精准防控,推动销售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延伸。三、薪酬激励(一)保险机构应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佣金。保险公司支付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保险机构应提升持续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延长长期人身保险期缴业务的佣金支付期限,提高销售人员稳定性和长期性。对未完成回访或回访存在问题的保单,在完成回访或问题件处理完毕前,不得支付佣金。(二)保险机构应建立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佣金与保费继续率等销售品质指标挂钩,并明确继续率指标异常等情况下启动追索扣回机制。(三)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涉及追索扣回的薪酬激励包括追回已支付的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薪酬。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应约定锁定期到期后兑现。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时间,至少为3年。四、人员管理(一)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通过背景调查、同业征询等方式对拟招录人员职业背景、工作操守、学习经历、入职意愿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落实引荐人或担保人的尽职调查责任;严格面试,科学设定面试评估关键点,并建立面试档案;审慎采用线上招录,线上招录须配套线下审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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