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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26页.pdf

  • 更新时间: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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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条到第十七条:保险法修订草案的总则与合同编,给银保人划了哪些新红线

——一份写给银保渠道管理者与一线培训的深度解读

一、先看清这次修订的分量:不是打补丁,是重写

20269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是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之后,时隔十余年迎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大修。

从体量上就能看出这不是小修小补:修订草案共8214条,而现行保险法是185条——新增41条、删除8条、对100余条作出实质修改。起草说明把主要改动归纳为五个方向: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对一个每天在银行网点里面对客户、面对理财经理、面对产品说明书的银保管理者来说,最值得先啃透的,恰恰是最前面的这十七条——总则十条给行业定了"",合同编前七条给投保人撑了""。后面的罚则、公司治理、资金运用,最终都要落回到这十七条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上来。

二、总则十条:保险业的定位变了

第一条确立立法目的,"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监管、维护秩序、促进健康发展"——这套表述与现行法一脉相承。真正的变量在第三条,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核心条款: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增强金融服务多样性、普惠性,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这句话要拆开读。"坚持党的领导"是把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写进法律;"多样性、普惠性"直接指向产品结构——过去银保渠道高度依赖储蓄替代型产品,未来普惠型健康险、养老险、特定群体保障会被放到更重要的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意味着监管逻辑从事后纠偏前移到事前预防;"服务实体经济"则给保险资金运用、长期资本的角色定了调。

起草说明把总体思路概括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立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四条。对银保人而言,最该记住的是第二条:人民立场。整部草案的消费者保护取向,是从这一条里长出来的。

再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条重申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法定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第八条要求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第九条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机构分别设立。

第九条对银保渠道尤其关键。它提醒我们:银行在银保业务中的法律身份是兼业代理机构,卖的是保险公司的产品,承担的是代理责任,而不是"银行自己的理财"。近年来市场上把分红险包装成"保本存款"、把保险说成"银行产品"的误导话术,本质上都踩在这条线上。同时草案在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中,把"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新增列为首条,并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调整为"不正当利益"——这一松一紧,正是分业经营原则在销售端的延伸。

三、合同编七条:投保人的四项权利被写硬了

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是保险合同最基础的规则。对照现行法,有四处变化必须拿红笔圈出来。

第一,保险利益的时点规则被完整保留(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银保渠道大量年金险、增额终身寿是"父母为子女投保""夫妻互保""祖辈为孙辈投保"的结构,一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超出法定保险利益范围,合同效力就会出问题。这是新人辅导必须讲透的第一课。

第二,也是本次修订对一线冲击最大的一条——第十四条新增"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条文表述为: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这一条其实是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过去长期存在这样的场景:客户在网点签了投保单、刷了首期保费,核保还没走完,人出事了,保险公司以"尚未承保"为由拒赔,纠纷不断。现在法律直接给出答案——只要钱收了、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就视为成立,保险公司必须赔。

对银保人意味着两件事:一是不能再对客户说"交了钱就肯定承保",因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二是预收保费与核保时效成了公司的风险敞口,保险公司大概率会收紧预收规则、压缩核保时长,销售节奏要跟着变。

第三,第十六条重申解除权的不对等配置。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也是犹豫期制度、退保现金价值规则的基础。草案其他章节已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犹豫期制度,明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合同应依规设置犹豫期。

第四,第十七条把如实告知的义务主体从"投保人"扩大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现行法表述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草案改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时保留了两个除斥期间: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成立满2年后不得解除。

这里要给一线做一个极其重要的纠偏:"过了两年就一定赔"是错的。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辩条款普遍作目的性限缩解释——若保险事故在两年内已经发生,却被故意拖延至两年后再申请理赔,法院倾向于认定保险人仍可行使解除权。把这条讲清楚,既是保护客户,也是保护销售人员的职业生涯。任何"隐瞒病史没关系,熬过两年就赔"的话术,都直接通向销售误导和职业禁入。

四、落到银保渠道:四个现场会被改写

销售现场:询问环节必须"见到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主体扩大后,健康告知的询问不能再由投保人一人代答。面访、双录、被保险人本人确认,会从"合规加分项"变成"标准动作"

核保现场:预收保费不能再"先收再说""视为成立"条款把空窗期的责任明确压给了保险人,公司端的应对必然是"先核后收"或缩短核保链路。银保客户经理要接受"投保当天不一定出单"的新常态,更要杜绝为抢单而替客户隐瞒体况。

产品现场:普惠与多样成为硬指标。 第三条的"多样性、普惠性"叠加2026年以来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银保渠道费用新规、分红险演示利率下调至3.5%等一揽子政策,渠道竞争逻辑正从费用驱动转向产品与服务驱动。谁能讲清养老年金、分红险、健康险的真实结构,谁才有下一轮的入场券。

队伍现场:合规能力成为合伙人门槛。 草案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罚款倍数统一提升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罚款区间提高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个人罚款上限提升至50万元;严重违法违规者可被终身禁入保险业。过去靠"话术技巧"吃饭的人,未来会被制度淘汰;靠专业与长期服务立身的人,才有真正的上升通道。这与"优增是找合伙人不是拉人头"的逻辑,恰好同向。

五、给银保管理者的六条行动清单

两周内更新培训课件。 把第十四条"视为成立"、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主体扩大"做成两个标准案例,进早会、进新人班、进衔接训练。

重做健康询问SOP。 明确被保险人本人参与询问与确认的流程、留痕方式与双录要求。

清理预收保费话术。 禁用"交钱即承保""肯定能过"等表述,统一为"以核保结论为准"

开展一次"两年不可抗辩"专项纠偏。 用真实判例讲清限缩适用规则,把错误话术从队伍口中点名清除。

产品讲解从收益转向结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犹豫期"五段式替代单一收益演示。

把合规纳入新人甄选标准。 招募时看专业学习力与诚信记录,而不是只看人脉与话术。

结语

这十七条读下来,指向其实只有一句话:保险正在从一门靠信息不对称赚钱的生意,变成一门靠专业与信任长期经营的生意。

修订草案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尚有变数。但方向已经清晰:监管要的是政治性与人民性,市场要的是专业与透明,客户要的是被认真对待。对银保渠道的管理者来说,最务实的做法不是等法律落地再动,而是现在就把这十七条变成课件、变成流程、变成队伍的肌肉记忆——谁先把合规内化为能力,谁就先拿到下一个十年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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