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协议。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账投保范,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至17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郁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保险金飙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等时起180日为等特期。
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者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零时起18O日均为等特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僵息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痰病、中症痰病、轻症痰病、少儿特定痰病或少儿罕见痰病的,无等特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事故导囊身故或全残的,无等特期。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惠退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言事故以外的原因。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息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痰病、中症痰病、轻症痰病、少儿特定痰病或少儿竿见痰病;二、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言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败身故或全残。本项下隼计已交保险费以上途情形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第八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本合同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赔付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本合同可选责任为恶性肿瘤一一重度第二次赔付保险金。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蒙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一、重大挟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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