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鑫利来(金珏版)终身寿险条款“利安鑫利来(金珏版)终身寿险”简称“利安鑫利来金珏版”。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鑫利来(金珏版)终身寿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2)、保险费的定克付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9.4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⑴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见9.6 ),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您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9.7)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3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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