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吉康延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吉康延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5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保险金限制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初次意(见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一一轻度”(见9.6、“原位癌”(见9.7、“恶性肿瘤——重度”(见9.8的一种或多种;(二)身故或全残(见9.9),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悉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一一轻度”或“原位癌”,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M给付恶性肿瘤一一轻度或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悉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一—重度”,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一一重度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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