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所在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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