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邮福安康重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附加于中邮年年好邮福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的约定相同。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与主险合同的约定相同。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同自成立时生效。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第五条 保险期间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1)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2)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 犹豫期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九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4)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见释义 5)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6)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7)或轻症疾病(见释义 8)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所列“重大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所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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