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 11.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1.2)均以该日期计算。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主合同的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您交纳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的,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以及按本主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两者之和等额减少。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且基本保险金额不小于 0。 有效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比例。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见释义 11.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5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1.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8)的机动车(见释义 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