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乐享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 2 页 共 29 页第六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之间(含 18 周岁和 65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致。第七条 等待期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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