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10.4)计算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含)。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10.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10.9)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见10.10)(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金额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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