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您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您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见10.4)(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年龄以您投保时的周岁计算。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费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费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10.8)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之后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后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后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和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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