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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附加定期寿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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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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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 (以下简称“双方”) 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见 8.1) (见 8.2) 

(见 8.3) 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 (见 8.4) 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见 8.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含) 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 (见 8.6)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3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 (含) 以内,因疾病导致 (见 8.8),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我们仅给付一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见 8.9);(5) 被保险人 (见 8.10)、 (见 8.11),或驾驶 (见 8.12)的 (见 8.13);(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 (见8.14) ,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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