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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 更新时间: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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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康乐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事项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主险合同因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男性不满54周岁(详见释义)、女性不满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2.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时起,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公司不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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