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一人。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 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主合同满期时止。 2.2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9.1)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2.3.1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 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9.2),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自其身故或全残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9.3)开始,逐期豁免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 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若有)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3.2 重度疾病或轻度疾 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 9.5)的专科医生(见 释义 9.6)初次确诊(见释义 9.7)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度疾病列表(详见附录 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 的任何一种轻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 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 附加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 定的任何一种轻度疾病,本公司自其首次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逐期豁免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 (若有)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费豁免以一次为限。 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若 有)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请。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疾病、达到 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1)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1)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9.8);(4)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9.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9.11)的机动车(见释 义 9.12)。
总体评价: |
|
内容质量: |
|
美观度: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