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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安康至尊2021两全保险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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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交银康联安康至尊(2021)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 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您与本公司 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 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 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至被保险人66周岁(见主合同释义10.5)、77周岁、 88周岁,共3种,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4时止。 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 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 费为准。 2.4.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 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比例 0 周岁至 17 周岁 100%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

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重度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 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主合同释义 10.6)的专科医生(见主合同释义 10.7) 初次确诊(见主合同释义 10.8)患上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 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公 司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 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10.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主合同释义 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 10.12) 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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