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开发背景产品特色产品介绍,投保规则案例分享1.给付1次, 61岁前,基本保额*150% ;61岁(含)后,基本保额*100%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若选择恶性肿瘤或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或特定疾病健康维护金,本保单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产品介绍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现金价值减至为 零。同时,本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 向被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地区分类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南京、武汉、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郑州、合肥、济南、福州、佛山、惠州、江门、中山、无锡、沈阳、天津、绍兴、台州、温州、重庆、大连、长沙、西安、石家庄。B类地区:除上述A类地区外的其他可投保地区,投保人:胡小姐 30岁 白领 被保人:胡小姐 30岁 白领 基本保额。
30万,保障期间:终身年交保费:6240元在上海工作的30岁白领胡小姐决定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瑞华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选择基本保额30万,选择身 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障。胡小姐选择30年的交费期,按年交纳保费。胡小姐在31岁时,首次确诊中度溃疡性结肠炎(轻症保障)一次性给付胡小姐9万元(30%*30万),额外给付胡小姐4.5万元(15%30万),轻症保继续有效。豁免胡小姐的剩余未交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胡小姐在32岁时,首次确诊乳腺癌一次性给付胡小姐30万元(100%*30万)额外给付胡小姐15万元(50%*30万),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胡小姐在33岁时,首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一次性给付胡小姐45万元(150%*30万),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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