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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颐悦无忧终身护理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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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v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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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 件及其他约定协议共同构成。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及以上、六十五周岁(见第二十六条)及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 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见第二十七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八条)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则无等待期,若观察 期(见第二十九条)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 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第三十条)(不含当日)之前因 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一条)。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 期满日(见第三十二条)(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根据《累 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参见本条后款“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瑞华颐悦无忧终身护理保险 3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 期满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根据《累 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3)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见第三十三条)诊断因疾 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 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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