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13 周岁(含 13 周岁)。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含第 15 个自然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21、22、23、24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教育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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