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13 周岁(含 13 周岁)。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含第 15 个自然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 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