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国寿附加锦绣前程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 本附加合同成立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 本附加合同成立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 本附加合同成立。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 本附加合同成立者本附加 者本附加 者 本附加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的除 外;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患艾滋病;武装叛乱;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 病)、脊髓小脑变性症、 Brugada 综合征、成骨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 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 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少儿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疾病保险金。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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