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 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 金达到五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 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 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 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现金价值。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仅限在广东省分公司进行销售。被保险人须为投保 前十二个月内在广东省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的身体健康者。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单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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