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等四款产品介绍,产品设计形态及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根据组合需求,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产品可以与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国寿鑫耀相伴两 全保险、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 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等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二、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销售规则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产品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以与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国寿如E康 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国寿如E康悦质子 重离子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长久呵 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 尊版)等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三、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和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两款产品销售规则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以和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组合销售。备注:21产品免责条款-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 度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Brugada综合 征、成骨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肾上腺脑白 质营养不良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特定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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