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绵绵寿邮爱颐生养老年金保险(简称“邮爱颐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
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第五条 保险期间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 犹豫期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且保险费将 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 1 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5)(含)起至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公司将根据不同交费期间按照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养老年金”。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后的第 11 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至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含)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公司将向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1.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我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的余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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