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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幸福人生睿享年金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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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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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幸福人生睿享年金保险合同”。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如果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间超过 5 年,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主合同的第 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年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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