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欣康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含)。不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的零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或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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