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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顺福金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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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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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单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 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协议形式。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1。

保单年度2、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同电子保单(二者较早之日)之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5,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5%年复利形式增加。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 n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有效保险金额最高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当有效保险金额达到 5 倍基本保额时,有效保险金额不再增加。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7身故保险金责任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未在 30 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日)

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 180 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 180 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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