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DR009。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周岁。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4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6 所有已交的保险费指截至我们给付保险金时,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的所有应交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7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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