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种疾病|多次赔付|少儿特定重疾|豁免关爱注: 1、表中数据为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趸交或年交保险费; 2、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52×年交保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Please replace text, click add relevant headline, modify the text content, also can copy your content to this directly.
信女士,为自己0岁的儿子信小宝购买了信泰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信泰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1、信小宝刚满3周岁时,经专科医生确诊为单耳失聪,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22.5万元,同时公司履行保费豁免的保险责任,自确诊后的下一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合同剩余应交保费67320元,轻症责任减少一次,信小宝享有的其他保障权益不变。2、信小宝在15岁时,不幸被专科医生确诊为白血病,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重疾责任减少一次,剩余四次。
同时因为信小宝在确诊白血病时未满18岁,白血病属于少儿特定疾病,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50万元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共计给付100万元。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继续有效。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公司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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