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百万守护(典藏版)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百万守护(典藏版)两全保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9.4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9.5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9.6。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 9.12为上限确定。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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