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恒定期寿险产品费率表,瑞泰附加瑞恒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附加瑞恒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以及主合同所包含的保单、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文件构成。
投保条件3.1 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3.2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 18周岁(释义 1)(含)至 55 周岁(含)之间。4.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 2)、保单年度(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 4)、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交费期间在保单中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不超过交费期满日(释义 5)所在的保单年度时,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自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本附加合同各年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5%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最低不低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60%。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释义 9)。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通知后,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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