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安心保定期寿险产品费率表,瑞泰附加安心保定期寿险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 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以及 主合同所包含的保单、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文件构成。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 2)、保单年度(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 4)、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交费期间在保单中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释义 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6)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释义 7),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释义 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时的保单现金价值。10.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第 6 页 共 11 页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