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表。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3,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5,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由专科医生7确诊初次发生8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院,或其它合同双方约定的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7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含)的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8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9中症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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