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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投核保.zip

  • 更新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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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大家超惠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 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 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1.2 投保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见释义 6.5)专科医生(见释义 6.6)确诊 初次罹患(见释义 6.7)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6.8)、中症疾病 (见释义 6.9)、轻症疾病(见释义 6.10)或特定疾病(见释义 6.11)的,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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