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 账户设立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保单账户价值,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保单账户的具体情况。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2)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3)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4)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等额增加;(5)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6)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在每月初根据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复利方式结算。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用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使用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进行利息结算。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者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5 56 .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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