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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健利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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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anchao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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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简称“至 70 周岁”)和终身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见 9.6)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40%、50%、60%,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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