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国富人寿瑞利年金保险条款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年龄及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按照实际年龄及性别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并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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