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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4-27
  • 资料大小:1.13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ro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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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宣告死亡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豁免的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费豁免 一、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诉讼时效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身故豁免保险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请求全残、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宽限期 一、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申请人补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二、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7.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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