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险种分析 > 其它中资

弘康臻爱520重大疾病保险背景产品解析案例演示总结概括37页.pptx

暂无评分
  • 更新时间:2020-03-13
  • 资料大小:4.97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313104518.jpg

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且给付间隔期为180天,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以5%的单利增加,增加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即: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年度-1)); 从第二十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若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年度起停止增加。

中症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2、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3、若被保险人患有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2、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3、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1、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2、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等待期,1、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包括第18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总体评价:
 
内容质量:
 
美观度:
 
用 户 名:
  您还未登录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
以下是对"弘康臻爱520重大疾病保险背景产品解析案例演示总结概括37页.pptx"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