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主险合同采用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未选择自动垫交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4.4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办理。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4.6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7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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