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主险合同采用期交保险费的方式,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向本公司交纳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限为 3 年或 5 年。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约定交费日期后的 60 日内,您可以申请补交保险费。您补交保险费时,先按照顺序依次补交以往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再补交当期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转入保险费 经本公司同意,您及相关权利人可以与本公司达成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将您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保险合同中的各项生存保险利益和保单红利等定期转入本主险合同作为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4.2 持续奖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按前 10 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追加保险费的 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第 11 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各个保单周年日,将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所交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的 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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