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费豁免核定,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过犹豫期,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们将按定期公布的 保单借款利率( 释义二十 )计算保单贷款利息。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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