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招商仁和招盈金生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招商仁和招盈金生年金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2 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四条 犹豫期内 解除 保险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的十日为犹豫期,请您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首日。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第六条 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关爱保险金及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无息退还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全残的,无等待期。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交费期间为1年、3年、5年时,特别生存保险金 = 20% × 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时,特别生存保险金 =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三、祝寿金,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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