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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东方红年金保险条款费率投核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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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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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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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 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5 )70 周岁(含 70 周岁)。1.4 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关爱金。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金,自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第 3 页,共 10 页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

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 利息;()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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