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特别关爱金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年金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起领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的给付比例,但每次养老年金给付的金额、养老年金给付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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