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共40种),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首次30%,第2次35%,第3次40%基本保险金额的标准约定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间隔期至少为90日。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共20种),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间隔期至少为90日。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共100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以2次为限,间隔期至少为365日。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早期危重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疾病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诊该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发生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可免交中华福(卓越版)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包含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身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该意外,我们再按照相同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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