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健康随心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与生效,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2.3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最大至 6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4.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 保证续保 6.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可为 5 年或 20年,以上两种保证续保期间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均不超过主合同剩余有效保险期间。6.2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接受变更保证续保期间的申请。6.3 在同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6.4 除另有约定外,在同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调整续保费率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6.5 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提出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经我们审核同意,保证续保期间仅可按您投保时的选择,每次延续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职业等因素核定。6.6 如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5 年,经我们同意,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如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经我们同意,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
第九条 受益人 9.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项下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您。9.2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9.3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9.4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9.5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9.6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9.7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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